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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一)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应依照《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局科学制定《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并根据布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萧山区、余杭区要以《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为指导,抓紧完成区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五县(市)要参照《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各区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县(市)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建设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规划部门集中若干个规划新建住宅项目提出统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意见。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按规定同步交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通过腾退、置换等途径予以配置;农村社区(村)通过改造空置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或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予以配置。
(四)《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中布点的养老服务设施(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外)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进行建设,老年养护院应按《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建设、规划、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案的审查,避免以建设养老机构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宾馆式运营。
(五)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环保、卫生、消防、民政等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移交给当地街道(乡镇),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后,由街道(乡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区、县(市)民政局对新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登记造册,统一进行功能布局和分配使用;对投入使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加强监管,对闲置或挪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一经发现,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责成产权单位收回。
(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用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项目的场所,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因历史遗留原因确实无法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国办养老机构服务用房,由区、县(市)或乡镇(街道)政府统一调配。其中,属国有土地性质的,由区、县(市)或乡镇(街道)政府下发调配文件;属集体土地性质的,由乡镇(街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房屋使用协议。相关部门依据调配文件或房屋使用协议办理消防验收、审批登记等手续。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
(七)区、县(市)政府跨行政区域通过新建或租赁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须征得落地方区、县(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同意,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床位数计算在投资方所在地。
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租赁方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统计在非落地方区、县(市)的,须征得落地方区、县(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同意,且非落地方的区、县(市)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助力度应达到养老服务机构总投资的10%以上(省、市政府的政策性补贴除外),并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由非落地方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
(八)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同一投资主体在全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新建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程序报属地民政局审批,床位数计算在新建养老机构所在地。
(九)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准入评估按照市区养老服务标准和需求评估办法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经评估认定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老人,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上门为老服务,所需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可带到机构,由服务提供机构与补贴发放单位(区民政部门或街道)进行结算。养老服务补贴与市区范围内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残保证、困难家庭证的老年人入住萧山区、余杭区等区、县(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的寄养补助可以叠加使用。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应参照市区养老服务标准和需求评估办法,建立居家和国办养老服务标准及需求评估办法。
(十)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认证工作主要是结合年检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评级工作主要是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检验审手续,并提交《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年度验审报告表、上年度工作自查总结、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对年检通过的准予其继续营业。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区、县(市)应主动加强对各类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社区(村)及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对有安全隐患但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条件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给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条件的,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十三)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招拍挂程序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11号)中关于杭州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程序操作。   
(十四)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力度
1.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年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集中上报本年度需市财政补助的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名单,并附机构床位数、民非登记证(工商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自建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用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予以核实,并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查验后给予补助。
2.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寄养补助。具体操作程序为: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递交上月《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情况统计表》,并附入住老年人的低保证、困难家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区、县(市)民政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本年度老年人入住情况汇总表,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补助。其中,对社区居住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暂不给予寄养补助。
(十五)建立和完善与养老服务事业紧密关联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支付。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投保金额的1/3给予补助。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1〕7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1〕79号)规定执行。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列入各区、县(市)财政预算。
(十六)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2011年到2015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共同管理。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资金困难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前3年每年按不超过总投资3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对贷款金额低于总投资30%的,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数,按当年年初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予以贴息,贴息年限为3年。具体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予以贴息。
四、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全面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机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日托、配送餐等居家养老服务。
(十八)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优惠政策。市区范围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可参照家政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由各类服务中介组织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定,并经市地税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本条款,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十九)保障“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星光老年之家”的名单和运行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星光老年之家”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补助。
(二十)落实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对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并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达标后,根据面积大小及设施情况,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1.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9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20-4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老年食堂: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9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20-4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新建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化运营饭店的,不给予建设补贴。
3.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40-7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15-3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新建、改建、扩建的复合型养老服务中心:具有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多种功能且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其功能分别予以叠加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单一补助。
5.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市区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行补助。
以上补助市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应参照以上标准对辖区内的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建设和运行补助。
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呼叫器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按照安装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余费用由各区、县(市)财政给予解决。
(二十一)加大政府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考核后,根据各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额、人数以及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需求评估办法的情况,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2012年到2015年,根据“9064”的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老年人口的自然增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面的拓展,在1500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增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各区、县(市)也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根据购买服务人数的增加而按比例递增。
五、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二十二)鼓励农村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对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内开办养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按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开办方应当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乡镇(街道)及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市区范围内建筑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院,由市公安消防局审核验收;其他养老院由各区、县(市)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六、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为老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对市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此标准,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二十四)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和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工资待遇。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各区、县(市)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并逐年扩大上岗培训范围,实现2012年50%、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助老员)持证上岗。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职称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可相应获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技术职称。
养老服务机构要把养老护理岗位列入技术岗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工资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市、区财政每年给予养老机构的寄养补助除用于抵扣床位费外,应主要用于提高护理员待遇。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技师及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其每月工资应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1.6、1.4、1.3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公积金),并力争在“十二五”期末都达到当地最低工资的2倍以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要对护理员工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工资待遇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取消其寄养补助、国办养老机构不予星级评定。
(二十五)落实综合性补贴。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对在市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综合补贴,具体操作程序为:
市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招用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综合补贴。综合补贴按季度受理,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享受综合补贴人员的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综合补贴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上岗人员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等有关资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意见反馈给养老服务机构。区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确认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凭《确认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综合补贴申请,区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民政局上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上岗情况调查汇总表》。市民政局于次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人员名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资金,市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本补贴标准,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二十六)完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市级要组建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县(市)民政局要设立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科室,成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职能。区、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要配备一名专职助老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可依托原有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劳动保障站等开展工作,实现人员和设施资源的共享互用,确保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步提升。
市委〔2010〕24号文件中关于“六城区”和“主城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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