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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和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8号)文件精神,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社保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贸服[2012]117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
财政奖励和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区各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家政服务业协会,有关家政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8号)文件精神,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社保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市、区两级政府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奖励。
(二)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安置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全部职工人数15%(含)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企业,继续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财政奖励的需上报《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六份。
(二)申报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需上报
《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六份。
(三)其他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杭州市家政服务企业招用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见附件三)1份。
3、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注意事项:
家政服务企业在填报《2011年度家政服务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第8—13栏时,均应按照杭政办〔2009〕8号文件界定的家政服务行业的范围,分析确定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销售收入及相关税款,如实填列。所填数据应经得起相关部门检查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擅自扩大政策享受范围,将取消财政奖励或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申报方法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商贸主管部门或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区商贸部门或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汇总后,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市贸易局(市家政办),由市家政办各成员单位及市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申报所需表格可从杭州商贸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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